2018年9月28日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、商务部、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103号),对试行增值税、消费税免税政策的货物进行了明确规定,并要求具体免税管理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商财政、商务部门制定。为促进我省跨境电商持续健康发展,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,我省近日公布了具体免税管理办法,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“免征不退”成普惠政策,推动跨境零售出口企业实现税收阳光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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